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》(以下简称《土壤法》):第三十五条:土壤污染风险控制与修复包括土壤污染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、风险控制、修复、风险控制效果评估、修复效果评估、后期管理等活动。根据《土壤法》第五十九条和《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》第二条、第三条规定,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,已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,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、学校、医疗机构、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(含重点监管企业),作为土壤污染责任人/土地使用者,有责任和义务调查土壤污染状况。
土壤调查的过程以及初平差结束和细平差开始的条件?
土壤污染调查分为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。根据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技术导则》(HJ25.1-2019),若地块内污染物浓度未超过《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控制与控制标准》(GB 36600-2018)和清洁控制点浓度等相关和地方标准(即地块未超标时),且经不确定性分析确认不需要进一步调查。否则认为可能存在环境风险,需要详细调查。